应当依法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
来源:董安娜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2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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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当依法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
2012年10月17日,申请人陈XX、童XX于1994年3月进入余姚某企业处上班,10多年来,一直从事开料工,经常上夜班。10多年过去了,该企业非但没有支付两申请人额外的加班费,也没有给两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。现如今,陈XX已经55岁,童XX已经56岁,两人临近退休年龄,加之体力不支,今后的生活很难得到保障。为此,两申请人多次找村委会出面协商解决,要求企业为其补缴10多年的社会保险,但企业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。无奈,两申请人找到余姚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援助。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,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,为其申请劳动仲裁。
本律师接到指派后,认真看过两申请人的材料,并及时和申请人取得联系,约定时间进行面谈。之后,本律师第一时间起草仲裁申请书。开庭前,申请人找对方企业多次协商要求企业为其补缴社保,但企业态度坚决,始终不肯协商。后本律师本着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的原则,平等和企业进行调解,经过多次周旋,企业答应给申请人补足各项社会保险。得知调解结果的申请人,欣喜万分,为表谢意,当天下午,两申请人将一面写有“品德素质高,专业知识精”的锦旗送到本律师单位。
劳动者相对于企业而言是弱势群体,很多劳动者不懂法,更不会维护自身权益。甚至有些劳动者害怕和企业对立,和他们撕破脸打官司,因此一些时候都是抱着能拿多少是多少的心态。有些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,收集证据不足,致使双方起诉至法院时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。所以本律师认为,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,以调解结案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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